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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二:如何认定张女士作为“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议题四:如何看待有偿代孕以及无偿代孕,法律对此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 »

议题三:张女士是否应该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

议题三:张女士是否应该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其是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主持人:张女士的兄嫂是否剥夺了她的抚养权?法律能否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雷明光:张女士不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她如果执意要行使对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我认为她不会胜诉,同时会加深她与亲人间的矛盾。鉴于此,我认为张女士既然不能以母亲身份行使权利,就不应再打扰哥哥嫂嫂的生活及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以姑姑的身份协助哥哥嫂嫂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李庆军:我个人认为,张女士无权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原因很简单,即张女士不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我对张女士的处境表示同情,但其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恐怕难以实现。究其原因,无外乎我国法律对张女士的代孕行为无相关规定,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也有阻力。建议通过有关组织协调处理此类问题,并呼吁立法机关关注此方面的立法工作。  于晶:案件表面上看是张女士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最根本的是需要确认母子身份关系的存在。由于张女士的“代孕”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与生育的孩子间不存在母子身份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以子女出生为标志,这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律事实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如我国规定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收养。但作为人工生育比较特殊,作为子女涉及到与血缘上的父母;生育的母亲;与血缘上的父母、生育母亲的配偶;要求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妇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人工生育中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确定就不那么简单,需要依法律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看,人工生育的子女与依法要求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妇之间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就由此产生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人工生育子女与血缘上的父母、生物学上的母亲只具有遗传学上的意义,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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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1-10 11:30:58 回复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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