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四:如何看待有偿代孕以及无偿代孕,法律对此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
郝惠珍:实施代孕技术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对有偿代孕以及无偿代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有偿代孕是指行为人将取得报酬作为代孕的一个条件,或者将代孕作为谋生的一种手段收取高额的费用,请求人为了生子而支付费用的一种形式。无偿代孕是指基于亲属的需要而约定的一种无偿帮忙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如何界定,
法律对此需要进一步规范。
雷明光:我国目前已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认为在生育问题上也应顺应市场的要求,法律对于孕母仅仅是“出租子宫”的代孕应当许可。对这种代孕,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代孕者没有法律上母亲的地位,不得索求孩子及其抚养权或者在子女成年前告知其代孕之事。至于代孕合同是否有偿,可以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不必硬性规定。
许身健: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及部分欧洲国家允许有偿代孕,英国1985年将有偿代孕列为非法。笔者对有偿代孕及无偿代孕均表示反对。有偿代孕将人的生命视为商品,是对人性尊严的亵渎,况且有偿代孕在贫富之间产生差异,富人可以通过金钱购得做父母的权利,而贫者丧失了这种权利,实际上做父母的自然权利不能被金钱左右。对于无偿代孕,首先是否真正无偿难以判断,此外代孕母亲在孕育孩子的过程中,因血肉相连,因天性使然,同腹中胎儿产生深厚情感是顺理成章的,孩子出生后要强行割断这种代孕母亲与孩子的联系缺少有力的理由。显然,无偿代孕同样会产生纠纷,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是由于两种代孕方式均存在严重问题,因此,对其加以规制,防患于未然是完全有必要的,应当在法律上禁止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