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禁止代孕妈妈安排─「防止伤害论据」
笔者对「家庭论据」的大前提没有什么异议,但是这论据似乎没有考虑到代孕妈妈安排对各方面(包括所出生的孩子)的影响。
当代孕妈妈安排对任何人的利益与福祉(well-being)构成严重影响时,笔者认为第一个前提自然失去效力。虽然行使生育权力,会有可能增进不育夫妇的幸福,但是,如果行使这项权力会对其他人构成伤害,这项权力便失去效力。同样道理,当个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利益不受保障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有权介入,所以,在这个情况之下,「家庭论据」的第六个前提,亦失去效力。笔者不是反对第一与第六个前提,而是认为在危害到别人利益的情况下,这两个前提均失去效力。基于以上观点,笔者会在以下提出一个「防止伤害论据」,说明应该全面禁止代孕妈妈怀孕安排。
有遗传关系的代孕妈妈安排已经是各种代孕妈妈安排中最简单的,所产生的道德问题应该是最少的。这种安排只采用委托夫妇的配子进行体外受精而令代孕妈妈成孕,直接影响的成年人只有三个。但是,这种安排相对于采用捐精或捐卵服务治疗不育有一个很重大的差别,就是很难避免家庭关系出现第三者而影响家庭的完整性。捐精与捐卵服务把捐出配子人士的资料保密,他们亦不知道那些孩子是采用他们捐出的配子成孕,因此而无法与孩子建立或追认什么亲子关系。代孕妈妈安排却不同。首先,代孕妈妈在怀孕过程已经与婴儿建立密切关系。其次,代孕妈妈难以避免认识委托夫妇,亦知道谁是自己替人生下的子女。即使代孕妈妈同意交出婴儿给委托夫妇,之后亦有可能后悔,觉得自己抛弃或失去自己的儿女,因自己的儿女,因而想继续与孩子维持关系,令到委托夫妇和代孕妈妈两方面的家庭完整性受到影响。这样不单有可能使到各家庭成员心理上受到困扰,孩子亦有可能在心理上产生身份认同问题,和不能在一个稳定的家庭关系中成长。又因为资料无法保密,就算日后孩子长大成人,仍然可能继续受到代孕妈妈的滋扰,或作出不合理的要求,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最后,即使代孕妈妈安排是非商业性,仍然会对孩子的自我观念或形象有负面影响,他有可能觉得自己是受到生母的遗弃。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容许有遗传关系的代孕妈妈安排,但是,亦同时把参与安排的各方放在一个很危险和没有保障的处境里。
首先,由于在婴儿出生后六个月内代孕妈妈有权改变主意,拒绝交出婴儿给委托夫妇。代孕妈妈亦有可能一开始便想希望隐瞒委托夫妇去骗取他们的配子来令自己怀孕。但是,按草案规定,委托夫妇不可能到法庭上诉,向代孕妈妈索回婴儿,因为草案列明,任何代孕妈妈安排不可以强制执行。其次,委托夫妇亦有可能改变主意,于婴儿出生后不向法庭申请命令成为婴儿的法定父母,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条例以怀孕关系作为母亲子女关系的基础。如果代孕妈妈本来就不想为自己生下孩子,她便被迫在违反自己意愿情况下成为婴儿的母亲。由于代孕妈妈安排不能强制执行,代孕妈妈亦不能向法庭上诉,要求委托夫妇领回那孩子;她可以做的便是养大孩子,或把孩子放弃,交由社会福利署托管,待人领养。换句话说,代孕妈妈要被迫在勉强养大孩子与抛弃孩子之间作一个抉择,这很可能给予她心理上一个很大的困扰和打击。对孩子及代孕妈妈而言,都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最后,由于代孕妈妈安排是非强制性,虽然这容许代孕妈妈有高度的自主性,但是亦对代孕妈妈做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是否把孩子交给委托夫妇可以由她完全决定,她承受的责任亦最大,日后阡后如果她有悔意时,对她的心理打击亦会极大。
所以,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与父母子女关系条例,把参与作出代孕妈妈安排人士放在一个不受法律保障的危险位置上,如果他们对安排有什么争议,政府和法庭均无法介入。出现这种难以接受的情况,是因为我们假定了代孕妈妈安排是不能强制执行和怀孕关系是母亲子女关系的基础这两大原则,才会使代孕妈妈安排出现争议时,政府和法庭无法介入。如果要避免代孕妈妈安排所起的争议,唯一选择就是全面禁止代孕妈妈怀孕。